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歧视民资的项目不再安排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不再招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改革工作。其中明确,将探索开展“强制”应用PPP模式和“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两项试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其中要求,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通知强调,要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不再安排资金和政策支持。
在着力规范推进项目实施方面,通知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论证项目合作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补贴等因素,科学设计PPP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充分体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内涵特征,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债务风险隐患。要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约管理,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通知还明确,要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主体潜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前期立项程序与PPP模式操作流程的优化与衔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此外,通知还就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因地制宜完善管理制度机制、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PPP综合信息平台作用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明确了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的思路,为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动PPP提出了方向性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