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综合]12日,在香港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的仪式上,两名“本土派”年轻议员公然辱华、“宣独”及爆粗,一名功能界议员在誓词中“加料”,三人宣誓被裁定无效。香港城市大学学生在脸书发起罢免辱华议员的连署活动,截至今日上午,已有近30万人参加。
据港媒17日报道,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三人的言行属于故意拒绝或忽略宣誓内容,依照法例,他们已即时丧失议员资格。有学者明确指出,不可再给三人再次宣誓的机会,否则就是纵容违法行为。香港法律界也促请香港政府宣布取消梁、游、姚的就任资格,并要求律政司追究三人涉虚假声明的责任。
近30万人连署取消“青政双丑”议员资格 12日,在香港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的仪式上,来自香港“本土派”激进组织“青年新政”的两名议员身批写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国)的蓝色横幅宣誓,其中,梁颂恒在宣誓时故意把中国读成“xx”,游蕙祯则夹杂英文粗口,另一名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候任议员姚松炎在宣读誓词时,则加入“争取真普选”等语句,三人宣誓被裁定无效。游蕙祯、梁颂恒已被港媒称为“青政双丑”。
三人在宣誓过程中刻意更改誓词,涉辱国“播独” 脸书专页“‘保普选反占中’签左名挥手区”管理人、香港城市大学一年级学生莫嘉杰日前发起联署,强烈谴责游蕙祯言论侮辱中国及全球华人,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收回侮辱及歧视中国人言论,同时要求立法会解除游、梁二人职务。名为《联署谴责游蕙祯,要求公开道歉并收回侮辱及歧视中国人言论》的行动启动后反应热烈,根据连署签名网页显示,截至17日上午10时,已有逾29万人参加联署,数字还在持续增加中。该脸书专页还组织19日到立法会抗议。
根据连署签名网页显示,截至17日上午10时,已有逾29万人参加连署。 在脸书专页上召集19日立法会集会抗议 立法会前主席:抵触法律必须离职 据香港《文汇报》17日报道,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16日出席活动后表示,如果议员拒绝宣誓,或在行为上令立法会主席认为他们有意忽略宣誓,已经抵触法律规定,必须离职。他重申宣誓是庄严仪式,不应携带任何道具,宣誓是否有效由主席裁决。对于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外聘资深大律师寻求法律意见,他指出,在处理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时,主席向外寻求法律意见的做法并不罕见,相信可令裁决的理据更有说服力。
法律系教授:刻意违法,无再次宣誓机会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顾敏康指出,从法律上讲,三人已经不可以有再次宣誓的机会了。因为12日宣誓的时候负责监誓的立法会秘书长已经给了他们两次机会,但三人言行属于刻意违反基本法,如果再让他们宣誓,就是纵容违法行为。顾敏康指出,如果出于紧张、拘谨或是身体情况所限未完成宣誓程序以获得再次宣誓的机会,但三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况。他又说,他们事后还就事件恶搞,充分证明是刻意违法,因此,法律上非常明确,绝不能再给予他们宣誓机会。
经民联议员:不宣誓,无法履行议员职责 身兼律师工作的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表示,如果三人未正式完成宣誓,就不能履行立法会议员职责。她提到有意见认为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梁颂恒及游蕙祯已经拒绝作出誓言,且态度恶劣,根本就已被取消就任资格,不是立法会议员,认为这些意见有其道理。
梁颂恒(背向披蓝旗者)16日再次身披宣“独”蓝旗出席城市论坛节目,并一再为其在议员宣誓期间的辱华言行狡辩,身为律师的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当面痛斥。
对于上届泛民议员黄毓民能重新宣誓,梁美芬认为黄是主动要求重新宣誓,并于信件上承认过错,但这届议员却没有,又指上届主席曾钰成某程度上处理议员宣誓的态度太宽松,认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应当严格处理宣誓问题。梁美芬又提到,许多立法会议员及市民都认为,梁颂恒及游蕙祯已经拒绝作出誓言,且态度恶劣,即使两人主动去信要求重新宣誓,梁君彦都可以拒绝,并取消他们的资格。
律师:特首有权取消其资格 香港律师庄永灿表示,梁颂恒、游蕙祯在12日的行为足够构成就任资格被取消。他指出,当时秘书长已经给予梁、游两次机会宣誓,但他们仍然不按格式宣誓,“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就自动失去议员资格。”庄续表示,梁、游声称效忠“香港民族”,已违反《基本法》第1条和第104条,既不拥护基本法,也不效忠特区政府,故宣誓无效。
庄永灿又指出,法律未有订明谁执行不遵守《宣誓及声明条例》后果,但认为行政长官有权力及责任宣布取消梁、游的就任资格。
因为根据基本法第48条第二款,行政长官有权行使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也发表声明,强烈谴责有议员更改誓言,以辱国、粗言秽语或非常不当的方式宣誓,认为已违反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遵守法律的承诺。协会认为,有关立法会议员的宣誓实属无效,也涉嫌违反《立法会条例》第40条候选人声明及承诺誓言、《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则》第103条的虚假声明罪行、《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意图叛逆罪,及第9、10条的煽动罪。而根据基本法第79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三人应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被取消就任资格及必须离任。
香港市民痛斥游蕙祯在议员宣誓仪式上宣“独”辱华(图片来源:大公网) 香港《文汇报》17日社评指出,宣布这3人丧失议员就任资格,不仅仅是香港立法会内部事务,而且是特区政府是否坚定执行基本法、忠诚维护香港法治的大是大非问题,特区政府尤其是律政司必须勇于担当,严格依法处理相关问题,否则中央政府不会坐视不理,定会出手拨乱反正。
二人涉违反多条法律 ■ 基本法第104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不遵从的后果”
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
(a)该人如果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
(b)该人如果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 《立法会条例》第40条候选人声明及承诺誓言
■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则》第103条的虚假声明罪行
■ 《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意图叛逆罪及第9、10条的煽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