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对正在制定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据悉,此次制定三个《办法》,一方面是解决以往政策文件颁布时间较早、数量较多、内容零散的“碎片化”问题;另一方面是要反映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碰到的新情况,比如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扩大提取和使用途径、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等方面。
派遣工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缴存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可以申请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
降低缴存比例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者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者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三)经济效益差或者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
十一类情况可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
《办法》还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七)离休、退休的;(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出境定居的;(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和受委托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严格审核:(一)职工购买外省市(县级城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二)职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三)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四)两名以上(含两名)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办法》对贷款套数和次数进行了限制。在套数上明确,“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而在贷款次数上,则要求“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但是,贷款次数限制的具体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执行的贷款次数是两次,即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此外,此次还对借款人的征信管理有了新的要求,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归还的;最近五年存在连续6期(含)以上或者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将不予贷款。
而针对此前出现过的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办法》提出,“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98%,且连续两个月呈现资金净流出而不足以应对未来一段时间的贷款需求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公告或者告知借款申请人贷款发放将轮候,并公布贷款轮侯规则。”(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