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于2017年1月27日正式发布,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版《规定》是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重要举措。上海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新变化,结合本市实际,对2011年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进行延续和优化,一方面丰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涵,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取消了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调整认定条件;另一方面,在原有的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流动、通关便利政策上做加法,吸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新增了部分资金管理、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政策,首次提出“区政府支持”条款,鼓励各区因地制宜营造不断完善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上海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水平的重要举措。自2002年以来,总部经济政策的实施为优化上海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总部经济能级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6年年底,外商在上海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80家,投资性公司330家,研发中心411家。上海作为我国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为集中的城市地位不断巩固。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不断拓展,大部分地区总部已经成为集管理决策、采购销售、研发、物流分拨、资金运作、共享服务等多种职能为一身的“综合性总部”,能级不断提升,亚太区总部达95家,亚洲区总部达10家,北亚区总部达5家。(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