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说明。
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法建议,就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证监会在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来为回购政策实施做好相应的准备:
“
这一次你们看到的公布,是《公司法》的142条的修改。《公司法》的修改过程,包括将来修改完的实施过程,其实证监会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规则,为回购制度的实施做好相应的准备。
”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修正案充分发挥回购制度的优势,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重要作用,是保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8年以来,沪深两市已经先后有478家上市公司合计完成了642笔回购,已回购金额达到了236.1亿元,回购股票数量33.25亿股。而2017年全年,共有382家A股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累计回购次数564次,累计回购金额达91.96亿元,回购股票数量19.89亿股。实际上,今年A股的回购规模已经超过了A股历年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