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本次修改完善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股份回购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特别是当市场非理性大跌时,回购与增持是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传递信心的主要手段。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回购力度明显加大。有统计显示,截至10月21日,A股公司回购金额逾290亿元。而在2013年至2017年,全年回购金额均未超过110亿元。今年以来,A股公司回购潮汹涌的一大表现是,大额回购频频出现。例如,美的集团7月初宣布回购总额不超过40亿元,陕西煤业9月初宣布回购总额不超过50亿元。
10月以来,面对A股大跌,又有一批公司加入回购行列。例如,和邦生物拟回购2亿元至10亿元,昆药集团拟回购0.5亿元至2亿元,中航资本拟回购5亿元至10亿元,兰州民百拟回购1亿元至5亿元,金发科技拟回购10亿元至20亿元。这些回购的目的十分明确,是为了提振市场信心。正如兰州民百的公告所指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相比往年“忽悠式”回购较多,近期不少公司的回购有两大突出特点,一是回购金额大,拟回购上限超亿元不稀奇。二是回购上限价格的溢价率高。兰州民百回购价格为不超过8.5元/股,而其10月23日公告当日收盘价为5.05元,最高溢价超过65%。中航资本回购价格为不超过6.73元/股,其10月23日公告当日收盘价为4.62元,最高溢价超过45%。有市场人士称,溢价率高的回购意味着上市公司投入真金白银的诚意大,可避免以往有的回购“雷声大雨点小”。
不过,A股公司回购力度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存在明显差别。相关统计显示,2014年至2017年,境内上市公司主动回购的总金额仅为同期现金红利金额的1.5%。同期,美国、英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分别达到4127起、2086起,回购总金额与其同期现金红利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3.57%、49.50%。A股公司回购除了用作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等,主要是为了“护盘”,没有像美股公司那样使回购成为慢牛行情的助推器。中外市场回购差别大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与国内回购制度束缚多有很大关系。
对于回购,市场上也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回购的效应不过是短暂刺激股价,无法改变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甚至可能损伤公司经营能力及成长性。有的公司提出的回购金额上限与货币资金、净利润规模不相匹配,有“打肿脸孔充胖子”之嫌。
但需要看到,A股公司现金分红能力增强,有能力更多以回购的方式回报股东。尤其是不少蓝筹公司经营较为稳定,回购不会对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适时适当的回购可以提高每股收益,从而推动股价提升。回购给市场注入正能量,为促进市场稳定作出积极贡献。随着回购制度的完善,投资者期待涌现优秀公司成为积极回购的榜样,特别是在股价上升期主动实施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