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也就是“护盘式”主动回购。
2、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3、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
4、上市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依法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进行。
5、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
6、鼓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结合自身状况,积极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推动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并在资金方面提供支持。
7、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十二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倍的,本次再融资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
8、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时间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根据《意见》,规定“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可以为维护价值及股东权益需要进行回购,经券商中国记者梳理,截至11月9日,A股市场破净股共有292只,主要分布于金融、房地产、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行业,其中有26只金融股跌破了每股净资产。
此次意见中提及,“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也让这26只金融股充满想像空间。